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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电厂班组近段时间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谈一点学习上的一些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为电力行业里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这个行业指明了一条道路,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增强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
2、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提高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安全生产工作得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是大局形势,每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每一次改革都是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从“三不放过”到“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的.处理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一个境界。安全生产是对企业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每一个不安全事故都是血的教训,每一个不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家庭的血泪史。
作为一名企业的员工,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先伤害到自己。安全无小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让事故远离我们,将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只有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才能蒸蒸日上,自己的“小日子”才能过得红红火火。
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安全生产事故,屡屡代价沉重。但我们同样必需面对的现实是,在安全生产事故方面,不少地方是“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事故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是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监管不给力。
因此,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赐予职工更多“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这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行20xx年后大修须达到的目的。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打算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实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直至打算得到执行――部门间的'协作与协作,无疑更有利于监管任务的完成和监管职能的实现。加大责任、加重惩处、加强监管,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可谓下了“狠手”。
想想那些由于企业漠视、监管纵容而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逝去的职工,想想他们裂开的人生和家庭,无疑,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惩处,是对生命负责、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必定选择。人民期盼,完善后的新法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让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的人数能够明显下降,让安全生产成为每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标签和资本。
与老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理念,明确了“有效预防”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境界。
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用多少个“不放过”也无法挽回。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求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体系,把“安全第一”的方针细化为“预防为主”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具体原则,增强了本位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推行安全管理机制的途径上,新法首次提及了“安全文化”的概念。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是建立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公司推行的“班组安全理念”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促使全体员工表现出较高的安全意识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意识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为工作的行动指南。
在具体实施方面,制度完善的考核机制是推行事前监督体系的“责任链”监控系统,为执行“有效预防”安全工作原则提供管理制度上的支撑。从制度上进行革新,建立完备的安全防患机制,能够促使员工养成严谨、认真、有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从而建立起安全工作的新风尚,有助于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在电力生产中,生产者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是安全思想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一次质的飞跃。但是,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转变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我要安全”转变到“我会安全”,才能够从事故源头上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力系统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生产安全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
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
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
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其
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其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xx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对于提高我区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法的新特点
(一)明确安全生产的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新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同时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二)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督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明确和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三)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安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只有将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企业生产过程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人、机、环处于稳定有序的安全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七)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这对于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对于化解企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我们将按照市上的统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利用“安全生产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的安全教育等机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安全信息网站等媒体进行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家庭,使安全生产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规范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听证、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过程控制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标准规范行为,以良好的过程控制保证执法效果,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维护监察执法的公正、合法、公平。要正确谨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无论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要有法律依据,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裁量,平衡适当,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群众检验。
(三)强化管理,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将按照新法要求,着重在基层基础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全员推进等方面认真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区安办的统筹协调职能,履职尽责,协调联动,进一步开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